司法院院解字第3115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8日 |
陆海空军刑法第三十八条之罪,系以克扣金额之多寡,定其刑之重轻,今昔币值变动,应如何修正,系立法问题,非属于解释范围。惟此项犯罪在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设有处罚之规定,陆海空军刑法第三十八条已因该条例之施行,停止其效力。军人克扣军饷,不论数额多寡,依该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均应适用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