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0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交通警察总队非依照陆军编制,其总队长总队附及以下各队长队附,无论是否正式军校出身,均不得视同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