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及县司法处,依特种刑事诉讼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之盗匪案件,如未于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所定之声请覆判期间内声请覆判者,该判决既属确定,自不得再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送请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