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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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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9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5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6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遗产税暂行条例,应依二十八年国民政府第五一九号训令,一律以公布法律之命令实际到达各该省市县之翌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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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35年8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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