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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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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诬告他人犯汉奸罪依惩治汉奸条例第七条规定,系属于刑法上之犯罪,自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予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