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9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7日 |
无限公司股东有以信用为出资者,其估价之标准,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应以股东全体之同意订定而载明于章程,不必别有定其标准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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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7日 |
无限公司股东有以信用为出资者,其估价之标准,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应以股东全体之同意订定而载明于章程,不必别有定其标准之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