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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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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3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0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1 条 ( 19.12.26 )
     土地法 第 10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台人前在厦门购置不动产之行为,自其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后,始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