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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4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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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4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3号解释》
院解字第3244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案件经确定判决未为没收财产之宣告者,其曾被查封之财产,自应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