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0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4日 |
兼理司法之县长及依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兼理检察事务之县长(该条例第九条修正前县长并兼理县司法处司法行政事务),均为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荐任司法行政官 (参照院字第一五九六号及第二六九五号解释)。 至县司法处审判官或主任审判官,依该条例第五条仅以荐任待遇而非荐任职,即不得谓为荐任司法行政官。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0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4日 |
兼理司法之县长及依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兼理检察事务之县长(该条例第九条修正前县长并兼理县司法处司法行政事务),均为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荐任司法行政官 (参照院字第一五九六号及第二六九五号解释)。 至县司法处审判官或主任审判官,依该条例第五条仅以荐任待遇而非荐任职,即不得谓为荐任司法行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