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0 页
相关法条:货物税条例 第 11 条 ( 35.08.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行货物税条例(已废止之货物统税条例亦同),关于违反货物税案件并无没收明文,仅有没入其货件或货品之规定,此项没入显系行政处分,自毌庸由司法机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