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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8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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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8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6号解释》
院解字第3287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减刑办法第四条应由县政府以裁定减刑之盗匪案件,移交地方法院接收后其减刑裁定,应由该地方法院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