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减刑办法第四条应由县政府以裁定减刑之盗匪案件,移交地方法院接收后其减刑裁定,应由该地方法院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