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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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7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持鸦片请乙介绍出卖,乙虽同行在途被获,尚未著手实施,禁烟毒治罪条例上既无处罚预备贩卖之规定,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