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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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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法科罚时,以裁定行之,此项裁定得于五日内抗告,此在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法科罚及执行规则第二条第四条已有明定,又印花税法并无第二十五条,来文所称五字系三字之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