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7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37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4号解释》
院解字第337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在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担任职务,虽未经法院判罪,仍应受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任职人员候选及任用限制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