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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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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4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2.01.0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银行总经理及中央银行分行经理为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依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固不得兼任省市县参议员,但此项人员非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市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之公务员,其被选举权并非当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