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3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
业经没收之敌伪产业,由拍卖机关标卖,拍定人因而取得所有权者,此种权利实为原始取得,既非基于原敌伪产业所有权之让与,自无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适用,如原承租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原租赁契约继续有效之诉,应认为无理由而驳回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3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
业经没收之敌伪产业,由拍卖机关标卖,拍定人因而取得所有权者,此种权利实为原始取得,既非基于原敌伪产业所有权之让与,自无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适用,如原承租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原租赁契约继续有效之诉,应认为无理由而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