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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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4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1号解释》
院解字第3442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河南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第一条附表之规定,潼关非适用该办法之县份,虽其与阌乡县插花之地在该办法施行后划入适用该办法之阌乡县管辖区域之内,亦不得援用该办法买回土地,惟已经确定判决准许买回者,除具有再审原因外,不得再生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