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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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与媳乙同财共居,丙对于乙以恐吓手段取得法币,如乙所交付者并非己之私财,而为甲所共有,甲即不能谓非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自可对丙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