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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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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7 页
相关法条:土地法 第 110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土地法公布施行后到期之地租应否减少,当依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