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络我们
方针与指引
资助
搜索
搜索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5号解释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作品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本页
获取短URL
下载二维码
维基数据项目
打印/导出
可打印版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下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
院解字第349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5号解释》
院解字第3496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如其股金公积金之受存为消费寄托,则信用合作社向受存之人起诉请求返还款项时,法院自应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办理,至其固定之比价标准在解释上未便悬断。
分类
:
75%
中华民国36年6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6月11日
开关有限宽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