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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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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0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9号解释》
院解字第3510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供贩运私盐之车船,如属被告自有,应依盐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没入(盐专卖条例已废止),不以专供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