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毒案件应依特种刑事案件之审判程序办理,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二十条定有明文,惟陕甘豫等省暂归军法机关办理,其期限以一年为限,业经国民政府三十五年十月五日处京字第二八九号训令有案,在此限期以内,甘肃省对于烟毒案件普通法院无审判权,不发生来文所称之抵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