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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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四十七条所谓赦免系指特赦及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大赦在内。至罪犯经依罪犯赦免减刑令赦免,既系大赦,自不生累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