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5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
(一)褫夺公权为从刑之一种,主刑既经赦免,从刑自亦随之消灭。至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所谓赦免,应参照院解字第三五三四号解释。
(二)已见院解字第三五○六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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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
(一)褫夺公权为从刑之一种,主刑既经赦免,从刑自亦随之消灭。至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所谓赦免,应参照院解字第三五三四号解释。
(二)已见院解字第三五○六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