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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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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褫夺公权为从刑之一种,主刑既经赦免,从刑自亦随之消灭。至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所谓赦免,应参照院解字第三五三四号解释

  (二)已见院解字第三五○六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