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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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某甲强令某乙承顶其所购置之公物,如尚未达于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强暴胁迫之程度,即不应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