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1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某甲强令某乙承顶其所购置之公物,如尚未达于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强暴胁迫之程度,即不应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