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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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定停止罢免案声请之时期,自弹劾案提出时起,至该案终结时为止。至罢免案之声请,在被声请罢免之监察委员提出弹劾案以前者,其罢免程序之进行,自不因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