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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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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8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8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隐匿敌伪产业之行为,虽经赦免,但其所隐匿之敌伪产业仍应由处理敌伪产业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