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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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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72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7号解释》
院解字第3728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地主管机关于奉到银楼业及首饰店金饰处理办法后,尚未命令当地银楼业及首饰店限期登记前,某金店标售金饰价格超过中央银行挂牌金价百分之二十,不得遽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论科,如法院在此期间误行查封某金店连续买卖新旧金饰,自应启封发还,亦不得遽依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第一项予以没收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