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
当地主管机关于奉到银楼业及首饰店金饰处理办法后,尚未命令当地银楼业及首饰店限期登记前,某金店标售金饰价格超过中央银行挂牌金价百分之二十,不得遽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论科,如法院在此期间误行查封某金店连续买卖新旧金饰,自应启封发还,亦不得遽依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第一项予以没收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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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
当地主管机关于奉到银楼业及首饰店金饰处理办法后,尚未命令当地银楼业及首饰店限期登记前,某金店标售金饰价格超过中央银行挂牌金价百分之二十,不得遽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论科,如法院在此期间误行查封某金店连续买卖新旧金饰,自应启封发还,亦不得遽依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第一项予以没收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