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4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
来文所称之县政府,如其受理烟毒案件时依令无审判权,则其所为之判决本属无效,法院既依法提审,自可对该案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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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
来文所称之县政府,如其受理烟毒案件时依令无审判权,则其所为之判决本属无效,法院既依法提审,自可对该案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