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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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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5 页
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称之县政府,如其受理烟毒案件时依令无审判权,则其所为之判决本属无效,法院既依法提审,自可对该案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