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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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1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87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称军人与未满十四岁之幼女乙和奸,祗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罪,不能适用陆海空军刑法强奸罪论处。

声请书

  附国防部原代电

  司法院赐鉴据川南师管区荣县团管区司令部本年七月荣法文字第三一三五号午恢代电称“军人(甲)经幼女(乙)于本(卅六)年四月告诉以伊曾被(甲)于三十五年正月估奸当时未满十四岁(三十五年冬月满十四岁)审讯结果所能证明者为(乙)与(甲)于去年九月至冬月有自由同居事实其去年正月被估奸之事实无从证明查(甲)与(乙)既经自由同居自难成立估奸罪名在军刑法上则无和奸罪之明文在刑法第二二一条第二项虽有和奸未满十四岁之女以强奸论其法意当系指照本条第一项所定之强奸规定而言惟本条强奸罪之刑期为五年以上之有期刑刑是此罪科刑之范围明白规定限于有期徒刑以内不过以五年为起点而已亦即本罪之最高刑无论如何总不能超越有期徒刑而至无期徒刑(或死刑)此为当然之解释又查本年(卅六)公布大赦令甲项规定凡犯罪在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其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之本案(乙)告诉虽在三十六年而(甲)犯罪在三十五年十二月以前(甲)之犯罪行为是否应在赦免之列又刑法第二二一条第二项以强奸论罪之性质是否与军刑法第八七条所载之强奸性质相同并是否得以刑法二二一条第二项规定之理由为根据而依军刑法上之强奸法条论科综上二点理合电请鉴核示遵”等情查军刑法应不受刑法分则之拘束但军刑法无准强奸罪之规定应否比照刑法二二一条二项适用军刑法强奸罪论处不无疑义谨电解释赐复以凭饬遵为祷国防部未冬吕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