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2 页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36.11.1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解字第三六二九号解释所谓依法令所许适当之方法追缴,系指强制执行以外之一切方法(如劝谕催告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