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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2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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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2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9号解释》
院解字第3830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情事变更发生于确定判决之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后者,为该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所不及,故命债务人给付之确定判决,虽曾依情事变更之法则增加给付,然如该判决之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给付义务消灭前情事又有变更者,法院仍得是另一诉讼事件,依同条之规定为增减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决 (参照院字第二七五九号院解字第二九八七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