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8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院院解字第三五四一号解释系指无运输或贩卖之意图单纯持有烟毒者而言,并非谓凡零星夹带或短途持送烟毒者不问其犯意如何概论以持有烟毒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