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86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6号解释》
院解字第3867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与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任职人员候选及任用限制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其馀职员”之规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