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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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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20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办理选举机关之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自应送请检察官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