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政条例第三十条所称情节重大,应根据各种客观事实予以审认,不以私盐量在五百市斤以上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