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68 页
相关法条:土地法 第 100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赁,契约定有出租人于一个前通知承租人应即迁让之特约者,仍应依土地法一百条之规定办理,如出租人中止租赁契约之意思表示在房屋租赁条例施行后到达者,则应依该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