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与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合,出典人自不得回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