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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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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66、45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及(二)原呈所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具备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要件者,应增加给付,至某年度应增为若干倍,在解释上未便悬断。

  (三)租赁房屋如因地方沦陷致出租人不能使承租人继续为房屋之使用者,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承租人免其支付租金之义务,至租赁契约定有期限者,其因地方沦陷致承租人未能使用房屋之时期,除别有订定外,不得于所定期限内扣除之。

  (四)及(五)定有期限之房屋租赁,其出租人因期限届满租赁关系消灭而再出租时,原承租人虽系商人,仍具优先承租之权,即其原约租金为金钱以外之物时,亦无按照原约租金继续承租之权。

  (六)及(七)公司行号不依商业同业公会法加入商业同业公会或不缴纳会费或违反公会章程及决议者,可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声请书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据代理衡山地方法院院长黎恭成本年四月八日呈称

  案准○○县○○镇○○○○○○号呈称南岳当地冲要各方居民杂处本会收受会员声请案件因无明文规定难于公断兹为宗重法治起见谨条疑问如次(一)现因法币低落物价有高至四十倍以上债务往来(包括赁约进庄)在七七抗战以前所有银币或法币或声请以当时实物(谷价)计算究应如何偿完本会未奉到明文此应请解释者一(一)七七抗战以后法币遂年低落所有债务往来(包括租赁进庄)究竟某年度应以若干倍清还某年度应以若干倍清还否以当时实物计”此应请解释者二(一)租赁房屋在沦陷十六阅月是否在期间内付税如订有年限是否将沦陷时期除外此应请解释者三(一)租赁房屋订有年限如非房东收回自居而拒绝续约原居商人有无优先续约特权此应请解释者四(一)本市房屋租税年来多以实物订约照约缴纳惟房东方面限令一年或两年以便期满加租续约现政府明令减租究竟此种限约可否以原价继续租赁此应请解释者五(一)市区商人有不遵章入会前奉县府民克字○○七五号代电转奉社会部明令强制入会限制退会究竟对于抗不入会之商人及自由退会之商人应采用何项强制方式此应请解释者六(一)会员抗不缴纳月捐或违反会章或不遵守大会决议案其处理方法可否诉请法院处理或呈报行政长官制裁此应请解释者七以上七项理合备文呈请钧院察核示遵等情前来查本院法令文卷于沦陷时全部灭失无法条查考未便悬断理合备文呈请钧长鉴核指示以便饬遵等情据此理合备文转请钧院鉴核示遵谨呈司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