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47 页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18 条 ( 37.04.0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旧印花税法施行期内,如明知政府布告作废之印花税票而故意贴用,与未贴用印花税票相同,应依该法第十八条办理,否则不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