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4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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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某甲于民国三十五年犯顶替兵役罪,依旧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五条判处有期徒刑,如于新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施行后尚未确定,依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其最重本刑既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自得援用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予以赦免,倘判决后在新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施行前业经确定,应依罪犯赦免减刑令丙项所定标准减刑,不在赦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