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陆军测量局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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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陆军测量局编制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陆军总长段祺瑞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12日
1912年12月12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二月十三日第二百二十六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十四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2月13日)

  第一条 各省陆军测量局。隶属参谋本部第六局。兼隶于本省都督。商承本省总参谋。施行该省陆地测量印制兵要地图。并掌关于丈量地面一切事宜。

  第二条 各省陆军测量局。应设三角地形制图三课。各课分设数班。庶务储藏会计。另设专员管理。

  第三条 三角课实行三角测量及水准测量。以定地形测图之基础。地形课实施地形测量。绘成原图。制图课实施绘图制版印刷诸事业。

  第四条 各省测量局内。附属测量学校。为养成测量人员之所。该校章程。由参谋本部另定颁行。

  第五条 各省测量局应设职员如左。

  局长一员 一等测量正或二等测量正。

  副官一员 一等测量长或二等测量长。

  医官一员

  书记二员 相当文官。

  会计一员 二等军需或三等军需。

  庶务一员 测量士或相当文职。

  储藏一员 三等测量长或测量士。

  课长三员 二等测量正或三等测量正。

  班长若干员 一等测量长或二等测量长。

  审查员若干员 三等测量长或测量士。

  班员若干员 测量士。

  校长一员 二等测量正或三等测量正。

  监学一员 一等测量长或二等测量长。

  主任教员三员

  教员若干员

  助教若干员

  司事若干员 测量士或相当人员。

  司书若干员 相当文职

  第六条 测量局编制统系。另列表于后。

  第七条 测量局各职员官阶。系按陆军测量官官制规定。教员应按本人原职酌定。

  第八条 局长承参谋本部及本省都督命。有督饬局员整理局务及养成测量人员之责。

  第九条 副官承局长命。督饬书记会计庶务储藏等员。掌管局内一切庶务。经理机密文件。

  第十条 医官承局长命。整理局内卫生事宜。医治员生疾病。兼教卫生学课。

  第十一条 书记承副官命。经理往来文牍。并掌收发文件一切事宜。

  第十二条 会计承副官命。经理局内出入款项。

  第十三条 庶务承副官命。掌购买物品并管理杂务一切事项。

  第十四条 储藏承副官命。掌理器械器具材料图籍等项。

  第十五条 课长承局长命。督饬本课人员整理本课事业。

  第十六条 班长承课长命。督率班员整理本班事业。

  第十七条 审查员承班长命。督率所属整理业务。

  第十八条 班员承长官命。执行本班业务。

  第十九条 校长承局长命。主持教育。整理校内一切事务。

  第二十条 监学承校长命。有稽核功课维持学生风纪之责。

  第二十一条 主任教员承校长命。有主持各本科学术教育之责。

  第二十二条 教员承校长命。并商主任教员担任教授一切学术。

  第二十三条 助教承主任教员命。分任应授学术。

  第二十四条 司事承长官命。办理应服事务。

  第二十五条 司书承长官命。掌司缮写誊录等事。

  第二十六条 各省测量局局长以下各员。由本省局长遴选相当人员。呈请参谋本部加给委任。

  第二十七条 各省测量局。由局长商承该省总参谋。按照参谋本部规定测量进行计画。编定每年应需经费数目。呈候参谋本部核准遵奉施行。

  第二十八条 每年经费。由局长编制预算清册。呈请本省都督。筹拨的款。并咨明参谋本部。以便稽核统计。

  第二十九条 各省测量局经费预算主任规定如左。

  一、局中事务用费及薪俸等项。由副官主任预算。

  二、各课内外业用费。由各课长主任预算。

  三、测量学校经费。由校长主任预算。

  此项预算清册。应于上年八月内。送至参谋本部核办。

  第三十条 各省测量局。遇有请示本省都督之件。由局长商承本省总参谋呈请。其请示参谋本部之件。一律由第六局转呈。

  第三十一条 各省测量局办事成绩。每年报吿参谋本部及本省都督一次。其报吿参谋本部一份。限翌年三月内送到。但此项年报详细表册。由参谋本部另定颁行。

  第三十二条 各省测量局服务细则。由局长按照参谋本部颁行各省测量局编制大纲拟订。呈送参谋本部候核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编制大纲。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各省局长叙出情由。呈请参谋本部核议酌改。呈明大总统批准施行。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编制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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