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官制通则 (民国元年修正)
各部官制通则(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修正(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赵秉钧段祺瑞刘冠雄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18日 1912年7月1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十九日第八十号 临时大总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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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通则于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各部适用之。
第二条 各部总长就主管事务应负其责。事务主管不明。关涉二部以上者。提出于国务会议。定其主管。
第三条 各部总长。就主管事务。依其职权。或特别委任。得发部令。
第四条 各部总长。就主管事务。对于地方长官。得发训令及指令。
第五条 各部总长。就主管事务。于地方长官之命令或其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六条 各部总长。统辖所属职员。简任官荐任官之进退。会同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行之。委任官之进退。由总长专行之。
第七条 各部总长有事故时。除列席国务会议、副署、及发部令外。得令次长代理其职务。
第八条 各部设总务厅。其职务如左。
一、掌管机要。二、典守印信。三、编制统计及报吿。四、记录职员之进退。五、纂辑保存并收发各项公文函件。六、管理本部所管经费。并各项收入之豫算决算及会计。七、稽核会计。八、管理本部所管之官产官物。九、其他不属于各司及依各部官制规定属于总务厅事项。
前项所列事务。得依各部之便宜。以其一部属于各司。
第九条 各部设司。分掌部务。其分掌事务。于各部官制定之。
第十条 各部总务厅及各司之分科。由各部总长定之。
第十一条 各部置职员如左。
次长(简任)参事(荐任)佥事(荐任)主事(委任)
各部于前项职员外。有应置专门技术官。及其他特别职员者。于各部官制定之。各部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 次长一人。辅助总长整理部务。监督各职员。
第十三条 参事二人至四人。承总长之命。掌拟订及审议法律命令案事务。
第十四条 各司司长一人。承总长之命。总理各司事务。
第十五条 秘书四人。承总长之命。分掌总务厅事务。
第十六条 佥事承长官之命。分掌总务厅及各司事务。
第十七条 主事承长官之命。助理总务厅及各司事务。
第十八条 各部佥事员额。总务厅及各司均不得逾八人。
第十九条 各部主事员额。于各部官制定之。
第二十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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