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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支持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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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四反领导小组
关于支持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意见

合革支农字(69)第011号
1969年1月21日
发布机关:合肥市革命委员会
合肥市档案馆012-01-0057-019 存档

最高指示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

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支援农村

社会主义建设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市广大革命群众,热烈响应伟大领袖毛主席:“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号召,向农村进军的高潮已经掀起。为了更好地落实毛主席的最新指示,积极做好上山下乡的安置工作,现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给予我市大力支援阜阳地区的任务和省革委会有关指示,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若干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各级革委会要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革命群众对支援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意义的认识,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一)下放人员在城里的私人房屋如何处理?

意见:房屋一律通过市房产公司处理,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典当、转让、拆除。国家给其在农村安家,其城里房屋价值与其安置费中用于建房费用相等或不及者,其房屋应交国家。如其房屋较好,高于国家给其安置建房费用者,经群众讨论,由市房产公司给予适当补贴,此款交给本人。如系九种人员(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剥削阶级的私房是否给予补贴,由群众讨论上报有关部门决定。

(二)在上山下乡工作中对临时(合同)工怎样处理?

意见:根据面向农村,精简下放的精神,无论合同期满与否,如生产、工作不需要,均可辞退。辞退下来的临时(合同)工,均应动员他们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生活补助费,按市革委会规定办理。

(三)夫妇双方都是国家干部或正式职工,在两个单位工作,这次下迁或下放不在一起如何处理?

意见:夫妇在两个单位工作,这次都是下迁或下放的,经双方单位协商,可调到一起。原则上应到艰苦的地方去,到革命最需要的地方去。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下放,可一方先下去。如确有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个别处理。

(四)全民所有制工厂的正式生产工人,要求退职回原籍当社员是否可以?

意见:全民所有制工厂正式生产工人,除随工厂下迁或有计划支援农村的以外,一般不下放。

(五)干部和职工的家属是否动员下乡?

意见:下放干部和职工,其家属无固定工作者,应随同干部、职工一道下乡落户。如干部或职工本人仍留在城镇,其家属有劳动能力的,可动员其家属到农村安家落户,参加农业生产。

(六)下放人员要求回原籍是否可以?

意见:如原籍在农村,又有住房条件,经原籍公社同意的可以回原籍。合肥郊区还须经区革委会批准。国家干部,应根据革命需要,服从组织分配。如确有特殊困难的,从严掌握,个别处理。

(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下放插队落户,其安置费如何处理?

意见: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本人安置费由单位发给,其家属无工作者,安置费按社会闲散人员标准发给。职工本人可根据各方面情况,经群众讨论,视单位经济状况,发给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五个月工资额。此经费由单位公益金、公积金内开支。

(八)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撤消后,其财产如何处理?

意见:集体所有制单位撤消后,财产、经费除用于职工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外,房产设备、经费,均暂时冻结。

(九)精简下来的国家正式职工,下放是否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工资及生活补助费如何处理?

意见:暂不办理退职手续。在中央未下达新规定以前,工资照原标准发给。其家属下放,不发生活补助费。确有困难者,酌情发给五十元以内的建房补助费,此款直接拨交接受社队,不给本人。

(十)下放人员是否能到已经插队的子女那里去落户?

意见:子女下放地点如在山区、淮北地区,可以到子女插队所在地落户,如在其他地区则暂不调整。

以上意见,现即实行,以前市革委会文件,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如有不妥,请省革委会指示。以后中央、省下达有关文件与本件相异处,以中央、省文件为准。

一九六九年一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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