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县志 (嘉庆)
外观
合肥县志 作者:左辅 清 嘉庆八年 |
- 合肥县志序 (阿林保)
- 合肥县志序 (汪𢌜珍)
- 重修合肥县志序
- 合肥县志卷首
- 凡例
- 卷一 图说
- 卷二 沿革志 大事记附
- 卷三 疆域志
- 卷四 山水志 水利 圩土越附
- 卷五 营建志
- 卷六 田赋志
- 卷七 田赋志 仓储 邮传附
- 卷八 风土志
- 卷九 学校志
- 卷十 学校志 学田 书院 社学附
- 卷十一 兵防志
- 卷十二 祠祀志
- 卷十三 祥异志
- 卷十四 古迹志 坟墓 坊表 寺观附
- 卷十五 艺文志
- 卷十六 职官表
- 卷十七 选举表
- 卷十八 选举表 应例附
- 卷十九 世袭表 封典 恤荫附
- 卷二十 名宦传
- 卷二十一 人物传
- 卷二十二 人物传
- 卷二十三 人物传
- 卷二十四 人物传 方伎传 耆寿传
- 卷二十五 列女传
- 卷二十六 列女传
- 卷二十七 列女传
- 卷二十八 列女传
- 卷二十九 列女传
- 卷三十 流寓传 方外传
- 卷三十一 集文
- 卷三十二 集文
- 卷三十三 集文
- 卷三十四 集文
- 卷三十五 集文
- 卷三十六 志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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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由维基文库用户自己的方式加入标点符号,依据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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