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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旧管事件酌量划分归倂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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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旧管事件酌量划分归倂暂行章程
大清内阁总协理大臣
宣统三年六月十一日
1911年7月6日
公布于政治官报六月十二日第一千三百二十三号

  一京官不分满汉。一律酌补也。查改定官制以来。各部官缺或尚分满汉。或祗分酌序。或均归酌题。各为风气。殊非画一之制。拟请嗣后将满汉序补名目。槪行化除。遇有缺出。通行酌量才具升补。学习未经期满之员。仍不准其请补。其升补时官阶事故。应先行咨送查核。

  一州县以上外补各缺酌量变通也。查道府同通直隶州州县题调要缺。关系綦重。为地择人。未便稍涉迁就。嗣后题调要缺出时。除坐补原缺即行补用外。应无论何项缺分。何项班次。悉准择其人地相宜者。升调补三项兼行。升调旧例之准其声明及不准声明各事项。槪予删除。惟特旨发往及卓异候升截取记名分发人员。应先尽酌量升补。如果人地不宜。方准以他项人员升补。应扣甄别考验未经期满留省者。仍不准补用。其中简各缺补班仍暂按现行例章办理。至初任候补试用及河工人员补缺试俸名目。应一并化除。以昭核实而归简易。

  一佐杂各缺一律酌补也。查佐杂等官。向归咨补。本与奏任不同。嗣后无论何项缺分。均无庸分别花样班次科分到省先后。准其统行酌量咨补。并仿照州县汇奏办法。每半月汇咨一次。以省繁文。其坐补原缺试署试俸以及应扣甄别考验之处。均照州县以上各官一律办理。其简缺中遇有裁缺即用回避即用应补人员。仍先尽补用。

  一停止京外各项选班也。查京官自司员停选后。尚有小京官笔帖式两项选班。外省州县盐务官外。均尚照常铨选。办理仍未一律。自应将京外选班槪行停止。其道府两项请旨之缺。仍照例办理。应行咨选之缺。拟请将特旨候选及以简缺用并曾任实缺服满起复等项应选人员。一倂开单奏请简放。其有愿呈请分发者。应准其分发。至其馀停选各员。应如何给予分发。妥筹安置。俟酌定后。再行奏明办理。

  一 陵寝各缺应划归内务府也。查在京各部郞员主缺分。业经吏部于光緖三十二年奏请停选。分别酌序两班补用。

  陵寝郞员主各缺。则仍由吏部按班铨选。现吏部既经裁撤。此项人员。为典守陵寝重地。及供应祭祀要差。由行政衙门选用人员。多系初任。于一应祀典。究非素习。拟请将此项额缺。划归内务府核办。遇有缺出。由该堂官详细查核奏明办理。以昭慎重。未经出缺以前。不得遽行更换。致形纷扰。至吏部册载候选人员。应另案奏明办理。

  一 丁粮等项处分宜定画一办法也。查各省奏报丁粮之案。有由度支部会同吏部具奏者。有由度支部具奏后咨送吏部核办者。办理未能一律。拟请嗣后关于丁粮等项之案。应由该部先行具奏。俟奉旨后。按照原册。将已未完分数及经征任卸年月开具职名清单。并标明正项杂项。移咨到阁。另行具奏。以归简易。

  一 命盗汇奏案件宜暂行停办也。查各省命盗展参之案。每月多至千数百件。然所办处分。半成具文。拟五月以前。吏部移交未办之案。仍照旧例办理。自六月初一日起。暂行停办。俟各项官规颁布后。再行遵办。

  一 丁忧起复等项分别划归也。查丁忧起复更名复姓归宗过继改籍。向系吏部稽勋司专掌。今裁倂之后。自应划分承办。所有丁忧起复更名终养修墓五项。倂入叙官局办理。向例驳查事项。无关弊窦者。均行删除。实缺丁忧人员。并无庸每月汇奏。以省烦凟。至复姓归宗过继改籍。事关户籍。应俟奉旨后咨送民政部接收承管。

  一 封典荫袭等项分别划归也。查吏部验封司。专司请封给荫世袭议恤并承办查斋坐朝及书吏充补考职供事著役各事。现既设立制诰局。所有封典荫袭议恤。应划归该局承办。其书吏供事底册案卷。倂入叙官局分别釐定办理。其查斋等项。事关典礼。并文选司承办大员吃肉牌册司员后管等项。均应划归礼部。又文选司所管之缙绅并篆拟印模。应划归印铸局管理。以清权限而专责成。

  一 学治馆宜倂归学部也。查该馆法政。原奏定一年半毕业。复经吏部酌照法政别科章程。延长学期。改为三年毕业。并附设硏究一班。本年正月二十一日具奏。奉旨允准在案。现在硏究自当停止。惟法政班学员七十馀人。计至明年十二月始为期满毕业。该学员等成绩。尚有可观。未便听其中废。自应倂归学部。并由吏部存款酌提若干两以便接办。

  以上各条。俟奉旨后均照暂行章程办理。以清界限而归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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