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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02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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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五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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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此需卦系辞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养而成,无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为体,唯有信也。“光亨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则吉,故云“光亨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刚健而进,即不患于险,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谓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毕矣,故“光亨贞吉”。

[疏]“彖曰需须也”至“以正中也”。○正义曰:此释需卦系辞。需,须也。“险在前”者,释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义,故云“需,须也”。“险在前”,释所以需待由险难在前,故有待乃进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干之刚健,前虽遇险而不被陷滞,是其需待之义,不有困穷矣,故得“光亨贞吉”,由干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叠出需卦系辞,然后释之也。言此需体非但得干之刚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阳居阳,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贞吉也。刚健而不陷,只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为体,或直取象而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注“谓五也”至“光亨贞吉”。○正义曰:“需道毕矣”者,凡需待之义先须于信,后乃光明亨通于物而贞吉,能备此事,是须道终毕。五即居于天位,以阳居尊,中则不偏,正则无邪。以此待物,则所为皆成,故“需道毕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获进,往辄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义曰:释“利涉大川”之义,以乾刚健,故行险有功也。○注“乾德”至“亨也”。○正义曰:前云“刚健而不陷”,此云“往有功”,刚健即“干”也。故“干”德获进,往而有功,即是往辄亨通也。此虽释“利涉大川”,兼释上“光亨”之义,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于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云上于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童蒙已发,盛德光亨,饮食宴乐,其在兹乎!

[疏]“《象》曰”至“饮食宴乐”。○正义曰:坎既为险,又为雨,今不言险雨者,此象不取险难之义也。故不云“险”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须待之义,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云,而言“云上于天”者,若是天上有云,无以见欲雨之义,故云“云上于天”。若言“云上于天”,是天之欲雨,待时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将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于此之时“以饮食宴乐”。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居需之时,最远于难,能抑其进以远险待时,虽不应几,可以保常也。

[疏]正义曰:但难在于坎,初九去难既远,故待时在于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远也。“利用恒,无咎”者,恒,常也,远难待时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无咎,犹不能见几速进,但得无咎而已。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疏]正义曰:“不犯难行”者,去难既远,故不犯难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进,远难待时,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将近于难,故曰“需于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难,远不后时,履健居中,以待其会,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疏]正义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渐近,待时于沙,故难稍近。虽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责让。“近不逼难,远不后时”,但“履健居中,以待要会”,虽小有责让之言,而终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疏]正义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谓宽衍,去难虽近,犹未逼于难,而宽衍在其中也,故“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以刚逼难,欲进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敌也。犹有须焉,不陷其刚。寇之来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备,可以不败。

[疏]正义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处,逼近于难,欲进其道,难必害已。故致寇至,犹且迟疑而需待时,虽即有寇至,亦未为祸败也。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疏]正义曰:“灾在外”者,释“需于泥”之义,言为“需”虽复在泥,泥犹居水之外,即灾在身外之义,未陷其刚之义,故可用“需”以免。“自我致寇,敬慎不败”者,自,由也,由我欲进而致寇来,已若敬慎,则不有祸败也。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阴阳相近而不相得,阳欲进而阴塞之,则相害也。穴者,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于血出自穴”。○正义曰:“需于血”者,谓阴阳相伤,故有血也。九三之阳而欲上进,此六四之阴而塞其路,两相妨害,故称“血”。言待时于血,犹待时于难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阴之路也,而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来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顺以听命而得免咎也,故《象》云“需于血,顺以听命”也。○注“凡称血者”至“出自穴也”。○正义曰:“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黄”是也。“穴者阴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隐,故云“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险,若处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万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战斗言之,其出则为血也;若以居处言之,其处则为穴也。穴之与血,各随事义也。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命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需”之所须,以待达也。已得天位,畅其中正,无所复须,故酒食而已获“贞吉”也。

[疏]正义曰:“需于酒食贞吉”者,五既为需之主,已得天位,无所复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递相宴乐而得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释“酒食贞吉”之义,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无事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与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则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于上六,处卦之终,非塞路者也。与三为应,三来之已,乃为己援,故无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阳所以不敢进者,须难之终也。难终则至,不待召也。己居难终,故自来也。处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终吉。

[疏]“上六”至“敬之终吉”。○正义曰:“上六入于穴”者,上六阴爻,故亦称“穴”也。上六与三相应,三来之已,不为祸害,乃得为已援助,故上六无所畏忌,乃“入于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者,速,召也,不须召唤之客有三人自来。三人谓“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阳务欲前进,但畏于险难,不能前进。其难既通,三阳务欲上升,不须召唤而自来,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也。“敬之终吉”者,上六居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不可怠慢,故须恭敬此三阳,乃得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处无位之地,不当位者也。敬之则得终吉,故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疏]正义曰:“虽不当位未大失”者,释“敬之终吉”之义。言已虽不当位,而以一阴为三阳之主,若不敬之,则有凶害。今由己能敬之,虽不当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时虽有小失,终久乃获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须待难通,其于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须待之义。且凡人万事,或有去难远近,须出须处,法此六爻,即万事尽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细比之。《易》之诸爻之例,并皆放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