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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使用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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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使用问题的解释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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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哈尔滨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7年6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7年6月22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7年4月17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2012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有关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新旧法规适用问题需要进行立法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议,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解释如下:

2012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者征收的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在办理后续规划行政许可时,可适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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