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室与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1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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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与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104年2月) 哺集乳室与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104年6月8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2015年6月8日
哺集乳室与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105年)

  1. 中华民国104年2月10日劳动部劳动福1字第1040135147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新名称:哺集乳室与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2. 中华民国104年6月8日劳动部劳动福1字第1040135819号令修正发布第4、7条条文
  3. 中华民国105年7月28日劳动部劳动福1字第105013587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4. 中华民国107年7月31日劳动部劳动福1字第1070135662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
  5. 中华民国108年9月16日劳动部劳动福1字第1080135908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6. 中华民国109年4月23日劳动部劳动福1字第1090135371号令修正发布第2、4、6、7条条文
  7. 中华民国112年12月4日劳动部劳动福1字第1120153857号令修正发布第1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用词,定义如下:
一、哺(集)乳室:指雇主设置供受雇者亲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场所。
二、托儿设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联合方式设置托儿服务机构。
三、托儿措施:指雇主以委托合约方式与已登记立案之托儿服务机构办理托儿服务,并由雇主提供补助托儿津贴者。
前项托儿设施或措施,以收托受雇者未满十二岁子女为限。
第一项第二款之托儿设施设置标准,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3条
雇主设置哺(集)乳室标准如下:
一、哺(集)乳室之设置位置,应便于受雇者使用,设有明显标示,且邻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设施。
二、哺(集)乳室应具隐密、安全性及良好之采光、通风。
三、哺(集)乳室应具下列基本设备:
(一)靠背椅。
(二)桌子。
(三)电源插座。
(四)母乳储存专用冰箱。
(五)有盖垃圾桶。
四、订定哺(集)乳室使用规范。
第4条
本办法补助标准如下:
一、哺(集)乳室:补助费用最高新台币二万元。
二、托儿设施:
(一)新兴建完成并登记立案者:补助托儿设施费用最高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已设置并登记立案者:补助改善或更新托儿设施费用,每年最高新台币五十万元。
三、托儿措施:补助办理受雇者子女托儿服务措施,每年最高新台币六十万元。
前项第二款托儿设施,包括托儿游乐、厨卫设备、卫生保健、安全设备、教保设备、幼童专用车内部安全设施及哺集乳设备等。
第5条
地方主管机关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办理完成审查申请补助案,审查通过者,除依前条第一项之补助标准酌予补助外,并送中央主管机关再予补助。
中央主管机关于每年七月底前,依地方主管机关初审意见,予以审查补助。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访视。
第6条
本办法补助额度,审查项目如下:
一、哺(集)乳室规划及设置之妥适性。
二、雇主设置托儿服务机构之收托总人数及收托受雇者子女人数。
三、受雇者子女需要收托数与实际收托人数之比率。
四、雇主提供托儿津贴之补助状况。
五、雇主和立案托儿服务机构签约家数。
六、雇主选定托儿措施之方式。
七、收托费用降低幅度。
八、收托时间之安排,与受雇者上、下班时间配合度。
九、办理方式之创新性与多元性。
中央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之补助额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机关当年度办理本办法哺(集)乳室、托儿设施及托儿措施之预算编列情形、申请情况及视当年度经费预算酌定。
第7条
雇主申请补助,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哺(集)乳室
(一)申请书。
(二)实施计画。
二、托儿设施
(一)申请书。
(二)实施计画。
(三)受雇者子女托儿名册。
(四)托儿服务机构核准立案证书影本。
三、托儿措施
(一)申请书。
(二)实施计画。
(三)受雇者子女托儿名册。
(四)委托契约书影本。
(五)雇主补助托儿津贴之证明文件。
第8条
依本办法办理之哺(集)乳室、托儿设施、托儿措施,由政府设立、推动者,或当年度已获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补助者,不得再申请补助。
托儿设施以公办民营或出租场所模式委由专业团体经营,且自负盈亏者,得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9条
雇主接受经费补助者,应依所提计画及补助经费,确实执行,如有违背法令或与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计画有效运用者,主管机关应予追缴。
第10条
雇主接受经费补助者,其经费请领、收支、结报及核销等事项,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办理。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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