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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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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

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二、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超限车辆、履带车通过城市桥涵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三、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废止;

四、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相应废止;

五、废止《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本市文物省内、省外展览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六、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定的“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第二批废止唐山市地方性法规中

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说明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三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果的审查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取消的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今年9月份,唐山市对拟保留的55项行政许可规定继续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认为《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6项行政许可规定应当废止。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草案)》,现将决定废止的6项行政许可规定的主要情况及有关处理措施说明如下(涉及和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条文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1、《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许可,依据的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和第33条,按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三批第45项和第46项,取消了公安部“临时占用道路审批”和“挖掘道路审批”,因此应当废止“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2、《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的“超限车辆、履带车通过城市桥涵许可”,依据的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8条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14条,按照《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三批第44项,取消了公安部“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因此应当废止“超限车辆、履带车辆通过城市桥涵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许可,依据的是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19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第267项,取消了建设部“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因此应当废止“供水企业取得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规定;

4、《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29条第5项规定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自建设施供水管网审批”的许可,依据的是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三批第82项,取消了建设部“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因此应当废止“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5、《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的“本市文物省内、省外展览许可”,是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巡回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97]067号)和《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35条设定的,在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二批第384项中,取消了文物局“地方文物博物馆举办文物巡回展览的审批”,因此应当废止“本市文物省内、省外展览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6、《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的“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临时用地许可证”的许可,是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和《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7条设定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第258项,取消了建设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因此应当废止“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以上说明和决定,请一并审查。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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